未批先用,罚!置若罔闻,重罚!
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案件回放
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在对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公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当即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院立即停止使用三台放射诊疗设备,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个月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之前被处罚涉及的三台放射诊疗设备在未取得“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情况下还在投入使用,且在此期间陆续为200余名患者进行了X射线影像诊断。
处理结果
该医院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裁量基准,市卫生健康委对该医院作出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简评
本案是三甲医院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竣工验收且前期已经因同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仍使用该放射诊疗设备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该医院进行竣工验收时发现,该医院对之前的处罚决定置若罔闻,在第二次行政处罚时给予二十万元的重罚。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性质非常恶劣。
这起案件表现出该医院管理缺位,部分医务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市卫生健康委对该公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通报,以案为诫,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执法探索
1.落实回访制度,强化执法效果
执法人员通过案件回访制度紧盯处罚效果从而发现线索,督促放射诊疗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减少对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造成辐射危害,减轻经济损失,降低不良社会影响。
2.赋能数据应用,提升平台建设
需积极探索放射卫生“互联网+监管”等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力度,整合现场医疗服务行为在线监测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数据,向放射诊疗机构和监管部门推送预警信息,推进放射卫生非现场监督执法新模式。
3.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规范执业
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放射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强化放射诊疗等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八条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第六十九条第六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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