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轻视劳动者职业禁忌
职业病危害猛如虎,但如果我们在防治职业病危害时能尽早让劳动者规避极为“敏感”的危害因素,将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原文截图)
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近日对某用人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了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链:
(一)明确劳动者为职业禁忌证
根据该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结果显示,张某、李某、王某3人为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
(高温职业危害告知卡)
(二)认定劳动者从事的岗位为禁忌作业岗位
按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25℃的作业。
根据该企业《检测结果报告》显示:该企业的“铸造工”岗位三天的检测结果WBGT指数分别为28.8、28.9、29.0℃;“熔炼工”岗位三天的检测结果WBGT指数分别为28.9、28.5、28.8℃。由此可以认定该企业的铸造岗位、熔炼岗位为高温作业岗位。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原文截图)
(三)查实用人单位未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进行调岗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无法提供张某等3人的调岗证明材料。经询问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负责人和劳动者李某证实,该企业自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未对张某、李某、王某3人作出调整岗位处理,仍然安排张某等3人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铸造工、熔炼工。
2处理结果
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某用人单位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以案说法
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细致调查锁定违法事实:
1.以劳动者本人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书》确认其存在职业禁忌证;
2.核实劳动者有职业禁忌后仍被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本人所禁忌的作业;
3.对当事双方作询问笔录进行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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